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暂行)

作者: 时间:2018-09-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有效地实现劳动纪律与本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考勤以处室系部为单位进行,各处室系部负责人指定专门的考勤人员并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的督促检查和汇总工作。

第三条:每月考勤时间从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第四条:实行公开考勤,逐日记载,按月公布结算。

(一)各处室按教职工的实际出勤情况,逐日填写考勤表,做到真实准确,不遗漏,不错记。

(二)各处室系部考勤表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交各自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考勤员交人事处审核汇总。

(三)人事处每月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当天通告并予备案,检查日各处室考勤以人事处检查备案的考勤为准。

第二章   考勤 项 目

第五条:考勤项目分出勤、公差、事假、病假、迟到、早退、旷工、婚假、丧假、 产假、护理假、工伤假、公假、学习培训等。

(一)出勤:指按规定正常上下班(上下课)。

    (二)公差:指因公出差而不在本院上下班。

    (三)事假:指因私事不能正常上下班(课),而事先请假并得到领导批准。

(四)病假: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院医务室诊断出具证明而请假,急诊(病)可凭医务室或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五)迟到、早退:指未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课)或在集体会议、政治业务学习时未按时到会或中途非公事离会,时间在10分钟之内者。

(六)旷工:指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紧急情况或急病除外)而缺勤(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以上者;未经处室负责人及院领导批准,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到校而不到岗或坐班制人员住校不到岗者。                  

(七)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及工伤假:指国家政策规定的此类假期。

    (八)公假:指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休息日。

    (九)学习、培训:指经学院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请假审批管理

    第六条:教职工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考勤员记载以请假单为据,否则视作旷工。

    第七条:请假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教职工请假二天以内的,本处室负责人审批,三天及以上报分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各处室系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审批,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及院长(党委书记)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教职工请病假,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取得院医务室诊断休息证明单后方可请病假,考勤员凭医务室诊断休息证明单为据,否则视作旷工。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病假达两个月及两个月以上,如需长期病休,须将医院诊断书交院医务室审核,填写长期病休申请单,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息。

(二)教职工外出就诊按有关医疗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就诊手续,学院对取得半月以上(含半月)病休证明的职工或连续休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保留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的权利。

(三)长期病休的职工每月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院医务室及所在处室,以作为学院确定是否继续病休的依据。

(四)教职工病休应安心养病,病休期间不得在外从事兼职等不利于治疗的活动.否则学院将取消其病休假。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如需续假,应在假期未满时,按有关审批权限进行续假。

    第十条:教职工探亲,须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如因工作占用假期或其他特殊情况者,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方可酌情安排。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一条:奖励措施:

   (一)教职工按规定出勤,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各处室及考勤员如实考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每月按时上交考勤表,学院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

   (三)学院及各处室每年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对执行劳动纪律好的单位和一贯遵章守纪的好职工记录在案,作为其年度评先和个人晋职、晋级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对督促执行本办法,举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一经调查落实,对举报人一次奖励100元。举报直接对人事处,人事处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人事处工作人员若泄漏举报人资料,予以严肃查处,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教职工缺勤,将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一次扣发工资20元;超过10分钟,按照旷工1小时计算。迟到早退月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五次以内(含五次)的扣发当月绩效津贴的50%;月累计达到五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

   (二)旷工:旷工1小时扣工资20元及当日绩效津贴(日绩效津贴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下同);旷工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按两小时计算,扣工资40元及当日绩效津贴;旷工超过二小时按半天计算,旷工半天扣工资80元,并扣发当日绩效津贴;旷工一天扣发当日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当年累计旷工达7天(含7天),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和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绩效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旷工达15天者,扣除一个月基本工资、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绩效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励,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当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假:每请事假一天,扣发当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下同)和绩效津贴;月累计达五天以上不满十天者,按天数扣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扣发当月50%绩效津贴。当月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天数扣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扣发当月绩效津贴;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者,事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并取消年终奖资格;连续事假3个月以上者或者6个月内累计请事假3个月以上者,事假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取消年终奖资格。

(四)病假:每休病假一天,扣除当日绩效津贴。经批准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请病假职工病休期间不安心养病,在外从事兼职等不利于治疗的活动或弄虚作假取得诊断病休证明骗取得休息者,学院停报医疗费并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直至除名。

   (五)公差、因工受伤休假:按全勤计算。 

(六)寒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法定节假日:教职工享受符合规定的寒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以及法定节假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其中产假和护理假期间不享受绩效津贴。

(七)学习培训 经学院批准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者,脱产期间停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经学院批准在国内脱产培训进修、下企业锻炼者,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津贴(专任教师比照非专任教师发放绩效津贴),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另有协议者按协议执行);出国培训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或不接课的教职工(包括不服从组织分配、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签到后,发现又去吃早点、送小孩者,一次扣工资20元,上班带小孩、串岗、聊天、闲谈而严重影响工作者,发现一次扣工资20元。        

    第十五条 :考勤员每月5号之前交考勤表,不按时上交的,推迟一天扣考勤员工资10元;考勤员工作马虎,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扣考勤员及本处室负责人工资各20元。          

 第十六条 :教学人员经批准因私调课一次(一天内超过一次,仍按一次计),按事假一天计;教学人员因病经批准调代课一次(一天内超过一次,仍按一次计),按病假一天计;教学人员旷课一学时,按旷工半天计,旷课两学时,按旷工一天计(一天内旷课超过一学时,仍按旷工一天计)。《教师授课管理办法》对教学人员的考勤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该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按《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依据旷工、迟到、早退及罚项等考勤项目扣除的金额由学院留存作为劳动纪律专用基金,用于奖励执行劳动纪律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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