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学院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传播具有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三、移交综合档案室保密档案材料时,移交单位应填写移交清单,注明密级、保管期限,综合档案室应履行严格的核对、登记、接收手续。尚未整理装订的,不得随意堆放,必须置放在有安全设施的房间和文件柜内,妥善保管。
四、保密档案材料立卷后,要登记造册,注明密级、保管期限,设专室或专柜存放保管。
五、对不立卷保存的密件及不再保存的有密级档案,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鉴定及主管保密工作的学院领导和主管档案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学院保密员和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共同负责监销。
六、档案库房重地,非本室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七、查阅属内部的和保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借阅制度》中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越权提供查阅。
八、保密档案材料,只供在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需摘抄、复印或借出,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视同原件管理。